海运危险品需要了解的事
发布时间:2022-12-12 11:13:50 作者:管理员 浏览量:343
近日,海关总署开展“口岸危险品综合治理”百日专项行动,以杜绝危险品口岸积压,遏制危险品伪瞒报行为,守护国门安全。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相关知识。
什么是危险品?
海上运输中的危险品是指对船舶、船载货物、船上人员以及海洋环境造成危险的物品。
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国际危规》,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IMDG Code)所罗列的危险品与有毒危险物。
该规则将危险品分为九类:
1、爆炸物;2、气体,包括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3、易燃液体;4、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5、氧化物及有机过氧化物;6、有毒物质及传染物质;7、放射性物质;8、腐蚀性物质;9、杂项危险物质及物品。
除IMDG Code确定的危险品外,还包括以下货物:1、对船只及其他货物造成危险的货物;2、因货物积载不当可能造成危险的货物;3、法律所禁止装载的禁运货物等。
常见的违法行为
1.未告知承运人货物危险性质
未告知承运人货物危险性质,是指托运人将某一类危险货物按照普通货物或者其他类别的危险货物委托托运。
2.未按规定包装危险货物
未按规定妥善包装危险货物,是指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未按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货物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
3.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通常表现为故意将危险货物夹带在普通货物中不申报,或者在办理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时,使用虚假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简称“危包证”)、错误填写危险货物类别、联合国编号等谎报瞒报行为。
危险品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
以散装油类为例
办理船舶载运散装油类申报时,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和船舶载运申报应提交的材料有所区别,但总的来说,大体包括以下材料:
1、《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 证书》)及附件(格式B)复印件、CAS 检验报告《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复印件(如适用)、所载运油品名称以及15°C时密度和50°C时流动黏度等资料(国内航行船舶提供适航证书影印件);
2、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具体要求如下:
(1)、《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对载运持久性油类的船舶);
(2)、《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对1000 总吨以上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
(3)、《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对载运非持久性油类的船舶)。
3、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5、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6.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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